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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甘工信发〔2021〕87号    浏览次数:20383    日期:2021/4/19

 


各市(州)工信局、人社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繁荣与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和省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8号)相关文件精神,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工信厅,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1.《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3.《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

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加强对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认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开展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旨在鼓励德艺双馨、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从业人员,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创新,推动工艺美术行业和工艺美术职业教育持续发展,不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工匠精神。

第三条 基本原则。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办、行业组织协办、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创新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工信厅组织成立甘肃省工艺美术行业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的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负责评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监督组的设立与组成另行制定。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人员的初审、推荐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省工信厅可委托工艺美术行业有关学会、协会、科研院所等,协助办理评审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细则;

(三)审定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

(四)审定评审结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评审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细则;

(二)设立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

(三)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核查、报送和退还等评审组织工作;

(四)负责申报实物作品的接收、保管、展示和退还等评审组织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资料的评审;

(二)负责实物作品的评审;

(三)负责现场实际操作的评审。

第八条 评审监督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评审监督组将对专家评审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进一步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专家库和专家组

第九条 专家库的专家由各市、州工信局、相关行业协会学会、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推荐,报评审办公室后入选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应包括不同地区,涵盖不同专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行业专业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二)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

(三)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的专家。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按工艺美术类别分组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采取召集人制度,在评审组内部随机推举。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为奇数,不少于11人。具体名额根据参评者人数和作品所属工艺美术品种分类而定;

(二)省级大师(含省级)以上评委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申报范围

第十四条 申报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的作品分类:

(一)传统工艺美术,主要包含雕塑雕刻类、金属类、漆器类、工艺花画类、地毯和挂毯类、抽纱刺绣类、美术陶瓷类、天然植物纤维编织类、珠宝首饰类、民间工艺类和其他工艺美术类。

(二)现代艺术设计,主要包含视觉传达、环境艺术、数码艺术、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

第十五条 从事工艺美术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内。

第五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六条 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每4年一次。

第十七条 申报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工艺美术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德艺双馨,弘扬工匠精神,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具有甘肃户籍或在甘肃境内工作满5年(以暂住证或居住证为准)的外省籍人员,在工艺美术品种分类范围内从事设计和制作的人员均可申报;

(三)申报者参评作品必须是本人设计或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和制作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

(五)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以手工制作为主;

(六)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深厚的传统文化艺术修养,技艺精湛,创作独特且自成风格,艺术成就为业内所公认,在省内外享有声誉;

(七)破格申报

申报者虽不符合上述第(二)(四)项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申报:

1.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少数民族地区掌握濒临失传技艺的;

2.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获得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技师、省级技术能手等工艺美术技术类称号的;

4.在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发掘、发展、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八条 申报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个人简介,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学历、职称、作品获奖、作品收藏证书等相关证明;

(三)擅长何种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及传承情况,有何业绩,有何创新发明、研究成果,有何专利、版权;

(四)出版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

(五)带徒授艺情况;

(六)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七)三件(套)主要由申报者设计制作的作品实物、作品照片及作品简介;

(八)参加现场操作能力评审的结果;

(九)其他能够证明其工艺水平与技艺的材料。

第六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申报。申报者须按要求填写《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市、州工信部门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审核。各市、州工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者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时间要求,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审查。评审办公室对申报者资料,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由评审办公室确认参评者名单。

第二十二条 报送作品。申报者按照评审办公室通知要求,将本人参评作品报送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评审。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专家对参评者作品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并对参评者进行现场操作能力认定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审专家组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审议并提出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拟认定名单。

第二十五条 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拟认定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认定。根据公示结果,评审委员会确定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

第二十七条 颁证。对认定的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工信厅授予“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全过程在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评审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监督组受理举报电话、信函,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处理。

第三十条参与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中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经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其评审工作职务,直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不得行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有其他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行为。评审专家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经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直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地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参评作品不是本人设计或制作的;

(二)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者;

(三)有违法行为或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三十三条 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日常管理和定期资质复审制度。评审委员会每2年对全省工艺美术大师进行一次资格复审。

复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部门审核后,撤销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严重丧失艺德、弄虚作假者;

(三)连续3年以上或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四)拒绝参加复审者。

第八章  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各级工信部门在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初审、核查、推荐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相关经费由省工信厅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 已认定的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依法享受传统工艺美术相关保护政策,可作为工艺美术专业职称评审的一项业绩条件。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开展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在甘肃省境内传承和发展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包括雕塑雕刻工艺品、金属工艺品、漆器工艺品、工艺花画、地毯挂毯、抽纱刺绣、美术陶瓷、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珠宝首饰工艺品、民间工艺品及其他工艺美术品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工信厅组织成立甘肃省工艺美术行业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的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负责评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监督组的设立与组成另行制定。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人员的初审、推荐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省工信厅可委托工艺美术行业有关学会、协会、科研院所等,协助办理评审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细则和程序;

(三)审定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

(四)审定评审结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评审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细则;

(二)设立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专家库, 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

(三)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核查、报送和退还等评审组织工作;

(四)负责申报实物作品的接收、保管和展示等评审组织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组负责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专家组按下列要求设立:

(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报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聘请;

(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工艺美术行业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教授学者、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专家等组成;应统筹兼顾区域、类别、专业、技艺和年龄等构成,专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评审专家组应为11人以上单数,省级大师(含省级)以上评委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四)评审专家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者有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委。

第八条  评审监督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组将对专家评审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进一步核查。

第三章  评审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每4年评审认定一次,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条在甘肃境内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申请,已经被评为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不再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为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报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工艺美术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德艺双馨,弘扬工匠精神,无不良信誉记录;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1.在甘肃省境内传承发展超过百年,有较高艺术和技艺价值;

2.以多种工艺、技术,由技艺人员生产制作形成的工艺美术品;

3.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4.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有的艺术特色,在内容、风格、造型等方面自成流派,独树一帜;

5.在保留传统品种精华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

1.在甘肃省境内传承发展超过百年,有较高艺术和技艺价值;

2.采用多种工艺但可由一人独立完成,或以一种工艺为主,多种工艺为辅;

3.由家族关系传承或师徒关系传授继承,保留了原有的制作技术和艺术特色;

4.具有以手工艺为主的制作技艺和独特风格;

5.有完整的传统技艺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

6.在传统技艺基础上锐意创新,有所发展和突破,既保留传统技艺的精华,又体现新技术特有的艺术效果。

第四章  评审认定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的主要内容:申请认定评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申报表》;

(二)提供百年以上历史证明材料;

(三)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说明资料;

(四)工艺流程说明材料,包括说明该作品、产品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说明材料,有完整质量标准的优先认定;

(五)艺术风格、技艺特点的说明资料;

(六)历年国内外获奖、荣誉、评价情况有关材料;

(七)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资格审核 

(一)申请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单位所属地或个人户籍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市州工信部门对申报者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时间要求,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审查资料后,将符合条件的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评委评审

(一)评审专家组自受理日起一个月内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评审,评审以投票形式确定,采取一人一票,表决结果须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同时提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建议名单。

(二)评审专家组将建议名单在省工信厅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评审专家组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省工信厅批准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各级工信部门在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初审、核查、推荐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相关经费由省工信厅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享受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保护政策,可以优先参加甘肃省工艺美术珍品、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推荐。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所在地政府和工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激励政策,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取消评审认定资格。

申报者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经调查属实的,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第二十条 参与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参与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认定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 参加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回避范围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开展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在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卓越作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工信厅组织成立甘肃省工艺美术行业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的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负责评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监督组的设立与组成另行制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省工信厅可委托工艺美术行业有关学会、协会、科研院所等,协助办理评审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细则和程序;

(三)审定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

(四)审定评审结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评审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细则;

(二)设立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专家库, 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

(三)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核查、报送和退还等评审组织工作;

(四)负责申报实物作品的接收、保管和展示等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组负责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专家组按下列要求设立:

(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报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聘请;

(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工艺美术行业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教授学者、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专家等组成;应统筹兼顾区域、类别、专业、技艺和年龄等,专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评审专家组应为11人以上单数,省级大师(含省级)以上评委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四)评审专家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委。

第七条  评审监督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组将对专家评审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进一步核查。

第三章  评审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每4年评审认定一次,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九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申请,已经被评为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不再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审认定为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申报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工艺美术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德艺双馨,弘扬工匠精神,无不良信誉记录;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者具有甘肃户籍或在甘肃境内从事本行业工作满5年(以暂住证或居住证为准)的外省籍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报者参评作品必须是本人设计或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材料上乘,工艺精湛;

(四)作品创意独特、构思新颖、设计巧妙、造型完美、富有文化内涵;

(五)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六)作品在国家级行评中获得银奖以上、省部级行评中获得金奖;

(七)技艺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有新的创造,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

第四章  评审认定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评审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申请表》;

(二)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说明资料;

(三)工艺流程说明资料,包括说明该作品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证明材料,有完整的质量标准的优先认定;

(四)艺术风格、技艺特点的说明资料;

(五)作品在国家级行评、省部级行评中获奖证明材料;

(六)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资格审核 

(一)申请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审查;

(二)评审办公室审查资料后,将符合条件的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评委评审

(一)评审专家组自受理日起一个月内对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进行评审,评审以投票形式确定,采取一人一票,表决结果须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同时提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建议名单;

(二)评审专家组将建议名单在省工信厅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评审专家组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省工信厅批准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各级工信部门在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初审、核查、推荐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相关经费由省工信厅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其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享受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保护政策,可以优先参加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推荐。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其所在地政府和工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激励政策,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者参评作品必须是本人设计或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凡已获得珍品不得参评,非本人作品不得参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负责。

申报者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经调查属实的,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第十九条 参与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参与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认定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参加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回避范围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等三个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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